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13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昇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錦
- 訴訟代理人
- 王東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美寬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好事達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俐
- 訴訟代理人
- 徐婉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時效抗辯,故本件原告部分請求是否已罹於時效,仍有查明之必要。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