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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130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邱筱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13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昇陽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錦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好事達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俐
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時效抗辯,故本件原告部分請求是否已罹於時效,仍有查明之必要。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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