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349號原 告 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魁 訴訟代理人 張家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昌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提解被告邱昌應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昌應另案於臺灣泰源技訓所執行保安處分中,有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表可參,為行言詞辯論需要,應命原告預納被告邱昌應提解費用新臺幣28,970元。爰依首揭法條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提解費用,以提解被告邱昌應出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