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4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415號
- 原告
- 張金樺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鼎國際貿易實業有限
公司及許瓊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
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
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