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415號原 告 張金樺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鼎國際貿易實業有限公司及許瓊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