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6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愛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愛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月美、魏志穎、魏月英、林潔妤及邱涵涵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0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