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99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紅茅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仲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超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春發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