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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6516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516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訴訟代理人
陳中興
被告
艾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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