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689號
- 上訴人
- 協群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劉崇智
- 法定代理人
- 陳茂松
- 法定代理人
- 劉益全
- 法定代理人
- 楊大鵬
- 法定代理人
- 沈鎮遠
- 被上訴人
- 宋宜璇
- 即被告
- 輔佐人
- 陳鼎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0 年10月1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