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6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792號原 告 楊忠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需補繳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