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67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792號
- 原告
- 楊忠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需補繳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