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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679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792號

原告
楊忠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需補繳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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