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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00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0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江美智
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律師

陳怡融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承浩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0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004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