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蔣德明、連素株
- 原告力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升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007號原 告 力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明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複 代理人 丁怡文 被 告 升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素株 訴訟代理人 許竹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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