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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03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035號

原告
耀順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需附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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