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650號原 告 廖顯榮 被 告 勝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向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6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