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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65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650號

原告
廖顯榮
被告
勝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向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6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7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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