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789號原 告 陳文生即文生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秀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