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7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789號
- 原告
- 陳文生即文生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秀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