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48號原 告 福豐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就系爭租賃契約雖曾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因系爭門牌雲林縣斗六市○○路176號(1樓、2樓) 及同市○○路50號(1樓、2樓)房屋均為原告所有,有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原告請求權基礎既係民法第 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 1項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無效,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