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 原告
    江翠芬
  • 被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556號原   告 江翠芬 黃名廣 劉涵云 陳生道 劉素荷 被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所謂同一事件,係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或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反之判決,或求為與前訴可以代用之判決而言。二、原告起訴主張就數位領航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原告薪資一事,為保全原告之債權,原告向本院聲請對數位領航股份有限公司為假扣押,經本院以99年度全字第16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並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1046號執行命令對數位領航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與所得為假扣押強制執行。本院100年7月20日以北院木99司執全玄字第1046號通知原告,被告對數位領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聲明異議,惟查,被告與數位領航股份有限公司間租賃服務合約之期間應自民國99年10月1日起至 101年9月30日止,共計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此業經 原告起訴並經本院臺北簡易庭以100年度北簡字第881號判決並確定在案,被告竟聲明異議謂其與數位領航股份有限公司間租賃服務合約之期間係止於100年9月30日止,短少一年,換算總額僅有240,000元,與事實不符,被告否認債權之數 額並無理由。爰聲明確認數位領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有480,000元之債權存在。 三、經查,原告前曾對被告提起本院100年度北簡字第881號確認債權事件,主張數位領航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原告薪資,原告為保全債權遂向本院聲請對數位領航股份有限公司為假扣押,經本院以99年度全字第16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於 99年10月11日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1046號執行命令,對數位領航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所得債權為假扣押之強制執行,被告對上開執行命令向本院聲明異議,惟數位領航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系統服務予被告,因此數位領航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每個月20,000元,自99年10月1日起至101年9 月30日共計480,000元之債權,故被告對數位領航股份有限公 司確有480,000元之債權存在,被告否認上開債權存在並無 理由,另被告雖稱已支付數位領航股份有限公司6萬元,餘 款只剩42萬元云云,惟被告支付數位領航股份有限公司之時間係在收到本院上揭執行命令之後,所為給付以不生清償效力,並聲明確認被告與數位領航股份有限公司間有480,000 元之債權存在等語。經本院100年度北簡字第881號判決確認被告與數位領航股份有限公司間有480,000元之債權存在, 該判決並於100年3月28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原告本件起訴主張之事實及聲明確認事項,均已包含於前揭訴訟之訴訟標的範圍內,應屬同一事件,而為前揭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應受前揭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其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本院100年度北簡 字第881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其就同 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之。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簡素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