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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72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723號

原告
得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戈文
訴訟代理人
汪信芳
被告
陳健益
訴訟代理人
楊秋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被告於調解期日出具之委任狀亦記載被告地址為新北市新莊區○○○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綜觀原告提出之相關書狀及證據,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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