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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8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北簡字第8865號

原告
林武
被告
鑽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柳澤良夫
被告
風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樹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前條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 號判例參照)。復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第9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柳澤良夫、被告陳樹棟分別為被告鑽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鑽石公司)、被告風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風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被告柳澤良夫執行被告鑽石公司之業務,於民國95年間指使被告風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陳樹棟,偽造被告鑽石公司對被告風土公司之不實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573,503,738 元,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執武字第354 號強制執行案件(執行債務人為被告風土公司)參與分配,損害原告之債權。原告對被告鑽石公司、柳澤良夫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下稱系爭異議之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0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146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402號裁定,原告勝訴確定,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鑽石公司負擔;原告嗣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該院於99年9 月2 日以99年度司聲字第373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被告鑽石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9,069元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系爭裁定並於99年10月5 日確定。是被告鑽石公司應賠償原告訴訟費用149,069 元及自99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而被告柳澤良夫、陳樹棟分別為被告鑽石公司、風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對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鑽石公司、風土公司以偽造不實之債權參與分配,損害原告債權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債權於公文書上,違反法令之行為明確,被告柳澤良夫、陳樹棟應負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9,069 元及自99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查原告前對被告鑽石公司、柳澤良夫提起系爭異議之訴,第一審原告敗訴,經原告對其中被告鑽石公司部分提起上訴並獲勝訴判決確定;系爭異議之訴訴訟費用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系爭裁定確定在案等事實,有系爭異議之訴歷審判決、裁定、系爭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為證。就系爭異議之訴當事人即原告、被告鑽石公司、被告柳澤良夫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業經系爭裁定所認定;而原告對被告鑽石公司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149,016 元及遲延利息,自得以系爭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被告鑽石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原告雖主張被告等應依侵權行為、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就上開金額連帶負擔一節,惟訴訟費用係原告主張權利先行墊付之必要費用,依前揭民事訴訴法第87條第1 項、第91條第1 項之規定可知,系爭異議之訴訴訟費用由法院於該事件終局裁判時依職權裁判,或於系爭異議之訴裁判有執行力後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是原告就上開訴訟費用之墊付,可認係暫時支出之性質,並非原告之私權受有終局損害;且原告於系爭異議之訴確定後,就其所墊付訴訟費用應由對造負擔之金額部分,業經系爭裁定確定並取得執行名義在案,自難認原告前所墊付之訴訟費用係被告等因侵權行為導致原告所受之損害,亦難認原告有何終局損害存在,原告本件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訴訟費用,應乏實體法上之依據。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其訴狀所記載之事實,堪認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首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合 計 1,55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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