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9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9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石妃珠寶銀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鈞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慧美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