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9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9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石妃珠寶銀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鈞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慧美
- 訴訟代理人
- 洪戩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6 日,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與上訴人住所地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