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8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8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藍健晏
- 即被告
- 藍立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三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間請求返還財務帳冊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7,7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