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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邱蓮華賴淑美林欣苑

  • 當事人
    藍立全勝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1號再 審原 告 藍立全  住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再 審被 告 勝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天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簡 上字第369號、100年度北簡字第989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7,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 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36條之1、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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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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