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余欣璇
- 法定代理人林倩如、胡元熙
- 原告北一會計師事務所法人
- 被告三禾泰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956號原 告 北一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倩如 被 告 三禾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元熙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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