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聲字第2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202號
- 聲請人
- 僑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庭輝
- 相對人
- 逸仙雅仕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莊阿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管理費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所支出的訴訟費用合計新台幣62,652元(第一審訴訟費用25,057元、臨櫃手續費10元、第二審訴訟費用37,585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但未經本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事件,經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38713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5,057元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嗣經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11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並由上訴人(即聲請人) 負擔第二審之訴訟費用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閱各該卷宗所查明,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以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