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聲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聲字第10號
- 異議人
- 即原告
- 李義雄
上列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何案件(本院100年度北聲字第9號或99年度北訴第19號)之審判長所為之何項指揮訴訟違法聲明異議,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異議。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未於聲明異議狀內載明對何案件之審判長所為之何項指揮訴訟違法聲明異議,其書狀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