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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黃書苑
  • 法定代理人
    鄒尚紘

  • 原告
    大正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99號原   告 大正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尚紘 上列原告因與陳守潔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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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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