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黃書苑
- 法定代理人鄒尚紘
- 原告大正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99號原 告 大正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尚紘 上列原告因與陳守潔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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