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2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60號
- 原告
- 峻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煌
- 訴訟代理人
- 徐立信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敦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