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2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86號
- 原告
- 和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智雄
上列原告因與德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