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年終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張瓊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張瓊尹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鄭玉佩 法 官 楊力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