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黃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55號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之國際有限公司及田麗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225元,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 市○○○路○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調解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