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羅李阿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78號聲 請 人 羅李阿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億伍仟零貳拾萬貳仟伍佰零叁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唐步英 附表: 本件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聲請人請求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坐落台北市○○區○○段四小段49-1號土地部分: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59,000元×面積2 01.14平方公尺=31,981,2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二、聲請人請求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坐落台北市○○區○○段四小段49-2號土地部分: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9,000元×面積402.28平方公尺= 63,962,520元。 三、聲請人請求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坐落台北市○○區○○段四小段58號土地部分: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7,503元×面積192.41平方公尺= 32,229,252元。 四、聲請人請求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坐落台北市○○區○○段四小段58-1號土地部分: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7,232元×面積131.73平方公尺= 22,029,471元。 五、以上合計為150,202,503元(31,981,260元+63,962,520元+32, 229,252元+22,029,471元=150,202,5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