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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414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14號

原告
天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翠

上列原告因與曾換青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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