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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5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沈佳宜

原告
黃家彥
原告
林永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亞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嘉蘭德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伍仟壹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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