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互盛交通有限公司、簡玉如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57號 原 告 互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玉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台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