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83號
- 原告
- 力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今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謝再傳等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柒萬零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