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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88號

返還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88號

原告
國元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周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中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伍仟陸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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