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88號原 告 國元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周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中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伍仟陸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