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調字第2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調字第24號
- 法定代理人
- 黃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之國際有限公司及田麗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調解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聲請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調解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00年10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