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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甯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與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99,2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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