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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賴茂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陸仟叁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叁仟伍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