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賴茂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陸仟叁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叁仟伍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