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重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重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文榮即展通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935,0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8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