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趙藤雄
- 上訴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耶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47,4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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