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司北調字第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北調字第1394號 聲 請 人 羅李阿昭 代 理 人 林樹旺律師 相 對 人 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漷裝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條、24 條、26條第1項、28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權法院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臺北市○○區○○段四小段49-1、49-2、58、58-1等土地之所有權人,基於終止租賃契約及民法第767 條物上請求權請求相對人拆除位於聲請人所有之臺北市○○區○○段四小段49-1、49-2、58、58-1等土地上之建物,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聲請人,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前段之規定,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雖聲請人主張兩造已合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惟合意管轄於專屬管轄之情形不適用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