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司北調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北調字第589號聲 請 人 金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辰 代 理 人 廖信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慶澧股份有限公司、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清償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原本。 理 由 一、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當事人對於聲 請調解之標的顯無爭執或有其他具體情形足認其為虛偽,例如有製造假債權之情事者,司法事務官得逕以顯無調解必要為由,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公司法第369-3條、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慶澧股份有限公司、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有半數以上董事相同,依公司法規定推定有控制與從屬關係,又為避免關係企業間有製造假債權之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