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小字第6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邱士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64號

原告
宋志剛
被告
立點效應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伯樂
訴訟代理人
葉筱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並請兩造具體回覆下列問題:

一、請原告確認被告是否已依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給付積欠之薪資15,339元。如仍未給付完畢,被告尚積欠原告多少金額?

二、請被告確認是否已依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給付原告積欠之薪資15,339元,並於下次開庭時提出相關之證據以資證明。如仍未給付完畢,被告尚積欠原告多少金額?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