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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小字第83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83號

上訴人
廖新全
被上訴人
久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幼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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