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36號
- 原告
- Kimberly Angevine
- 訴訟代理人
- 李泰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姿吟律師
- 被告
- 中美德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畢如意
- 訴訟代理人
- 羅翠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筱茜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小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訴訟代理人並應於庭期前,就本件原告所從事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第46條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規定,是否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等問題,提出法律意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