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212號
- 原告
-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祥
- 訴訟代理人
- 施敦楚
- 被告
- 威霆資訊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陳聰文
-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臺中市○區○○○街167 巷30號1 樓,有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