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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2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林呈樵

原告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訴訟代理人
施敦楚
被告
威霆資訊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陳聰文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臺中市○區○○○街167 巷30號1 樓,有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林呈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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