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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748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748號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塔堤安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經查,相對人塔堤安娜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有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而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爰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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