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101號
- 原告
- 山妍四季藍鵲行館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伯維
- 訴訟代理人
- 黃英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如
- 被告
- 昱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麗貞
- 訴訟代理人
- 南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3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北小字第210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3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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