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張明輝
- 法定代理人陳翔立、熊俊年
- 原告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447號原 告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被 告 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俊年 原住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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