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羅富美
- 當事人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49號原 告 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駿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源間請求給付委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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